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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习校规校纪​、做合格高中生——2019高一新生入学教育之德育教育

发布时间:2019-08-25 来源:基石中学

  无规矩,不成方圆。作为高一新生,应从遵守校规校纪做起,严于律己,规范自己的行为,养成良好的习惯,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,树立正确的人生观、价值观。郑州市基石中学2019新生入学教育之德育教育“学习校规校纪、做合格高中生”正在进行中。

  学习校规校纪 做合格高中生

  郑州市基石中学

  校规校纪实施细则

 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、教学、生活秩序,创建良好的育人环境,促进学生德、智、体全面发展,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,结合我校具体实际,特制定本条例。

  第二条本条例适应于全体在校生在校期间的学习、生活等情况。

  第三条学生在校外参加各类活动、社会实践、研究等期间违纪的,参照本条例给予处分。

  第四条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,视情节轻重、本人认识态度等,可给予通报批评或以下处分:

  1.警告;2.严重警告;3.记大过;4.留校察看;5.劝退或开除

  第五条对受到纪律处分者,附加下列处理:

  (一)凡受到纪律处分者,均自动取消其参加班级、年级、校级各种奖项的评比资格。原则上应取消其担任班干部、学生会干部、社团负责人资格。

  (二)违纪学生受到留校察看(含)以上处分的材料,将归入本人档案。对态度恶劣的学生学校可将相关处分情况通报相应大学。

  第六条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分别予以从轻或从重处分:

  (一)可从轻处分者:

  1.如实、主动承认错误事实,检查深刻,确有悔改表现者;

  2.主动承认自己的问题,不包庇他人违法、违纪行为,对违纪事件处理有突出贡献者;

  3.确系为他人胁迫或诱骗,认错态度较好者。

  (二)应从重处分者:

  1.拒不承认错误者;

  2.对检举揭发人、履行职责的学校人员进行报复、威胁、恐吓者;

  3.邀约、协同校外人员违纪、作案者;

  4.在各类涉外活动、学校大型集会活动中违纪者;

  5.有计划、有组织、有目的地实施违法违纪行为者;

  6.具有小团伙性质,且在违纪群体中起主要作用者。

  第七条处分的权限、程序:

  (一)所有处分由第一现场人填写《郑州基石中学学生违纪通报表》,经班主任、学生处研究签署初步意见后,上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。

  (二)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大过、留校察看,劝退、开除处分,应报校长会讨论通过。

  (三)所有学校教职员工均有责任及时制止违纪行为,并可以提出处理建议,连同书面报告等有关材料一并转送学生处,学生处应在收到材料后24小时内,按规定办理。

  (四)情况复杂或严重的事件,由学生处专门负责调查,必要时可联系派出所予以协助。

  第八条处分的实施、管理:

  (一)给予学生处分,班主任应找本人和家长或监护人谈话。学生本人及家长均要在处分通知及改正协议上签字。当事人拒绝签字或有特殊原因不能签字的,由送达人签字并作书面记录,由学生处向家长邮箱(或微信、QQ)发布处分通知(视同通知到达)。

  (二)所有处分决定视情况必须由学生处下发正式处理决定书,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在全校范围内正式予以公布。涉及个人隐私等情况的处分决定是否公布,由学生处决定。

  (三)留校察看(含)以上处分应及时通知家长,并与家长签订协议书,协议书一式两份,学生家长、学生处各留一份。

  (四)受处分的学生,要责令其每周开展思想总结,汇报,各级处分考察期分别如下:

  1.警告处分——不低于一个月;

  2.严重警告处分——不低于两个月;

  3.记大过处分——不低于三个月;

  4.留校察看处分——不低于四个月。

  考察期满后,经本人申请,班主任鉴定,上报学生处批准,可予以撤销处分处理。在考察期内有突出贡献的,可申请提前撤销。考察期间再次犯错误者,按有关规定将原处分升级。

  (五)处分学生要严肃、认真,要认真调查研究,做到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凿、定性准确、程序正确、手续完备,处分决定由学生处存入德育档案,学生毕业按照档案管理制度处理。对态度恶劣的学生学校可将相关处分情况通报相应大学。

 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给予下发警告处分:

  (一)学校规定参加的活动一学期迟到、早退累计达15次(含)以上,旷课累计达9节(含)以上。

  (二)对学校教职员工有不礼貌的语言和行为,如打骂、顶撞、言语攻击,造成不良影响。

  (三)上课不注意听讲,自习课做与学业无关的事情,次数累计10次。

  (四)在生活区不按时休息,影响他人,次数累计5次者,并处以停寝一周处罚,再犯予以退寝。

  (五)在学校各类场所不按规定使用设备设施或不遵守相关要求,未造成严重后果的。

  (六)利用短信或其他方式,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,造成不良影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。

  (七)违反规定使用电脑、手机等,经老师警示、提醒仍不能改正,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劝退处分。

  (八)不按时交作业,累计达9次(含)以上。

  (九)被认定有吸烟、喝酒现象,直接进行吸烟、喝酒认定,根据本人态度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,并处以停寝或取消住校资格处罚。

  (十)未按规定着装或烫发、染发、留怪异发型、穿拖式凉鞋及与学生身份不符衣着打扮者,责令其改正,屡教不改者,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。

  (十一)学术不诚信,有作弊行为或帮助他人作弊等。

  (十二)未办理正常手续或未经学校批准,擅自离开校园,未造成重大损失及影响。

  (十三)住校生晚归、夜不归宿。并予以停寝或取消住校资格。

  (十四)其它应当给予警告处分的行为。

 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:

  (一)警告处分未撤销前,又被给予警告处分。

  (二)一学期内迟到、早退累计达30次(含)以上,旷课累计达18节(含)以上。

  (三)在宿舍或公共场所有滋扰他人、破坏公共秩序、污损环境或其它不道德行为。

  (四)在宿舍或公共场所违反用火用电安全,如点明火、私拉电线等行为,将停寝或取消住校资格。

  (五)隐匿、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、日记等造成不良影响。(根据情况应赔偿经济损失)

  (六)公开他人的隐私,侮辱、诽谤他人,造成不良影响。

  (七)考试期间有作弊行为(或替考)且不听劝阻,顶撞监考人员。

  (八)不尊重其他民族、外籍学生的生活习惯、风俗及文化习惯,侮辱他人。

  (九)在校内吸烟、喝酒。

  (十)同学之间异常交往,非正常接触。男女生勾肩搭背、过度亲密、谈恋爱。

  (十一)同学之间交往,不礼貌,语言粗俗,歧视他人,造成不良影响者。

  (十二)熄灯时间后,大声喧哗,严重干扰他人休息,造成不良影响者,将取消住校资格。

  (十三)在公共区域捡到贵重物品或现金等失物,未能主动上交,经学校调查发现的。

  (十四)以匿名信、大小字报、论坛贴吧等形式辱骂造谣或诬陷他人,侮辱、诽谤、威胁同学、老师或学校的,给予严重警告(含)以上直至劝退处分。

  (十五)携带管制刀具、管制器械、危险品、爆炸品、易燃品、有毒物品等国家明令禁止携带的物品及宠物进入校园,根据违纪情节、后果、本人态度等情况,给予严重警告或劝退、开除以上处分。

  (十六)其它应当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行为。

 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:

  (一)严重警告处分未被撤销,又被给予严重警告(含)以下处分。

  (二)一学期内课堂迟到、早退累计达45次(含)以上,旷课累计达25节(含)以上。

  (三)骗取公私财物(该行为同时需负国家刑法的有关法律责任、赔偿责任)。

  (四)私自闯入学校机要部门,窃取或欲窃取试卷及其他机密资料的。

  (五)扰乱教学秩序或其他活动秩序,不服从管理、顶撞老师,影响正常工作。

 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:

  (一)记大过处分未被撤销,又被给予记大过(含)以下处分。

  (二)一学期内课堂迟到、早退累计达50次(含)以上,旷课累计达30节(含)以上。

  (三)因吸烟、喝酒受到处分仍不能改正,再次违纪。

  (四)不服从教职员工管理,严重破坏课堂纪律、考场纪律或会场纪律,造成恶劣影响。

  (五)其他应当给予记过处分的行为。

 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应给予劝退(或勒令退学)开除处分:

  (一)留校察看处分未被撤销,又被给予记大过(含)以下处分。

  (二)一学期内课堂早退、迟到累计达60次(含)以上,旷课累计达35节(含)以上。

  (三)受到刑事处罚、劳动教养或者行政、刑事拘留。

  (四)吸烟、喝酒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后,仍不能改正,再次吸烟、喝酒,造成恶劣影响。

  (五)在校内行为不检,不服从管理,给学校或群体声誉造成严重影响。

  (六)其他应当给予劝退(或勒令退学)开除处分的行为。

  第十四条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,除赔偿相应损失外,给予下列处分:

  (一)故意毁坏学校的公共生活设施、教学设施,如:门窗、桌、椅、照明设备、计算机、图书、电视或其他物品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(含)处分。

  (二)对制造、传播电脑病毒者,散播非法翻墙软件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;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者,给予劝退(或勒令退学)开除处分。

  (三)删除、改写、破坏他人计算机或公用计算机中的重要工作软件、数据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严重警告(含)以上处分,直至开除处分。

  (四)攻击、破坏或删改校园网或公共信息服务系统者,给予严重警告(含)以上处分。

  (五)其他违反学校设施管理和使用规定,破坏公共设施的行为,视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(含)以上处分。损失严重、影响恶劣者,给予留校察看(含)以上直至开除处分。

  第十五条有下列妨害学校管理秩序行为之一者,视其情节,给予相应处分。

  (一)严重违反课堂纪律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(含)以上处分;

  (二)在教学区(或周围区域)喧哗打闹,不听劝阻,给予警告(含)以上处分。

  (三)擅自调换或占用学生宿舍,擅自留宿外人者,给予严重警告(含)以上处分。

  (四)同学校管理人员发生冲突,阻挠、妨碍其履行管理责任,破坏相关部门管理秩序者,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,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(含)以上处分。

  (五)违反学校其他管理规定、情节严重者,给予或警告(含)以上处分。

  第十六条对妨害公共安全、扰乱社会和学校秩序者,分别给予下列处分:

  (一)破坏公共安全的消防器材、安全通道等设施,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处分。

  (二)学校或所在地区发生火灾、地震、疫情、爆炸等紧急情况时,不服从管理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;有故意谎报险情、制造混乱等者,给予开除处分。

  (三)故意隐瞒传染病病情而给他人健康和公共安全造成危害者,给予劝退处分。

  第十七条有下列破坏社会和校园文明风气行为之一者,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下列处分:

  (一)对参加打牌、赌博初犯且认错态度较好者,给予警告(含)以上处分,屡教不改者开除处分。

  (二)对酗酒闹事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处分。

  (三)侮辱异性或进行其它骚扰活动者,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开除处分。

  (四)对制作、复制、收看传播淫秽信息(包括网上传播)者,给予开除或留校察看处分。

  (五)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到异性学生宿舍留宿者,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处分。

  (六)吸食或参与非法制造、买卖、传播毒品或其他禁用药品者,视其情节开除处分。

  (七)顶撞、辱骂教职员工,且不能主动认识错误,造成恶劣影响者,给予开除处分。

  (八)其它道德败坏、在学校和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,情节特别严重者,给予开除处分。

  第十八条对偷窃、诈骗、抢夺、勒索、非法占用公、私财产者给予以下处分:

  (一)经学校安全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确认撬窃但未窃得财物者,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。

  (二)为作案者提供信息或作案工具者,或知情不报,帮助作案人掩盖事实者,给予记大过处分(含)以上处分。参与盗窃、为他人窝赃销赃者,给予开除处分。

  (三)偷窃公章、保密文件、学校档案材料等物品者,或未经他人允许擅自盗用、出售他人重要文字资料或电子数据者,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,给予开除处分。

  第十九条对打架斗殴者,作如下处理:(触犯国家刑法的,承担相应法律责任)

  (一)参与打架者:

  1.动手打人但未致伤者,给予记大过(含)以上处分。

  2.致他人轻伤者,给予留校查看或勒令退学处分。

  3.致他人重伤者,给予开除处分。

  4.殴打教师或学校管理人员者,给予劝退(或勒令退学)开除处分。

  5.在学期间参与打架二次以上者,给予劝退(或勒令退学)开除处分。

  6.持刀械、棍棒等凶器打架者,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处分。

  7.打人致伤者,除按上述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外,均须赔偿受害者的医疗费、医药费、营养费、误工费等。

  (二)预谋策划者:

  1.预谋策划、怂恿他人打架,但未造成打架后果者,给予记大过(含)以上处分。

  2.预谋策划、怂恿他人打架者,根据本人认识态度等,给予留校察看(含)或以上处分。

  3.预谋策划、怂恿他人打架、致人重伤者,给予劝退(或勒令退学)开除处分。

  4.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,导致事态恶化造成不良后果者,给予记大过(含)以上处分。

  5.预谋策划、勾结校外人员打架者,给予劝退(或勒令退学)开除处分。

  (三)作伪证者:

  1.故意为他人作伪证,给工作人员调查、处理造成困难者,给予严重警告(含)以上处分。

  2.串通他人作伪证,给工作人员调查、处理造成困难者,给予记大过(含)以上处分。

  3.同时触犯以上两款的,加重一级处分。

  (四)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或提供便利、条件者:

  1.为他人打架但未造成伤害的,给予记大过(含)以上处分,直至开除。

  2.为他人打架造成伤害的,给予留校察看(含)或以上处分,直至开除。

  第二十条本《条例》中“其他应受到该处分的行为”的规定,在行使中必须严格按程序办理,对于不符合规定的,被处分人可以直接向校长申诉。

  第二十一条对需负刑法的法律责任者,案件由公安机关接查后,当事人即时离校直至案情清楚、处理完毕后。学校可对违反上述任何一条纪律者或未在本《条例》内列举的行为,一旦发现其在性格、精神等方面存在问题时,及时予以个案处理手段(包括劝退和开除)。

  第二十二条对本《条例》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,参照相近条款处理。

  第二十三条凡给予本校学生任何纪律处分,均须依照本条例执行。学校保留随时单方面增删、修订本《条例》的权利,请及时联系班主任或学生处,了解最新要求。

  第二十四条本《条例》由德育处负责解释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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