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布时间:2019-08-14 来源:基石中学
《网络安全管理规定》 一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网上发布信息的用户应对上网信息严格审查,并对发布的信息负责,上网发布的信息应经学校批准,并到网络中心进行登记。未经批准、登记、不得上网发布信息。
二、未经学校批准和登记,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办电子公告服务。
三、用户应采取网络安全保护措施,防止病毒和“黑客”侵袭。网络中心应提供网络安全技术服务。
四、不得利用互联网制作、传播有害危害国家安全、泄露国家秘密、损害学校及老师的信息和活动。
五、有下列情列之一的,为有害信息:
(一)煽动抗拒、破坏宪法和法律、行政法规实施的;
(二)有反党、反祖国、反人民的,诋毁社会主义制度的;
(三)煽动分裂国家、破坏国家统一的;
(四)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破坏民族团结的;
(五)捏造或者歪曲事实,散布谣言,扰乱社会秩序的;
(六)宣扬封建迷信、邪教、淫秽、色情、赌博、暴力、恐怖等教唆犯罪的;
(七)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;
(八)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;
(九)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、学校行政法规的。
六、不得在互联网上使用计算机病毒软件,不得盗用他人IP地址和电子邮箱,不得从事危害校园站安全的活动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校园网络设施和设备、危害网络运行安全。
七、发现网上有害信息应立即向学校报告,并采取相应的技术防范措施。
八、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,对责任人予以处分;违反本规定,同时触犯其他有关法律、法规的,依
照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;构成犯罪的,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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